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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博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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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
点击数:12183次 发布时间:2014年2月20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指导意见》(公消〔2013〕9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范围: (一)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施工图审查人员、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消防质量负终身责任。上述人员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如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建设工程存在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部门的终身责任。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结果负终身责任。行政审批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因转业、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如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建设工程存在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 (一)追究建设单位终身责任的情形: 1.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2.未依法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未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3.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 4.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5.选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不能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二)追究设计单位终身责任的情形: 1.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2.擅自改变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降低消防设计标准; 3.设计选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消防产品和不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 (三)追究施工单位终身责任的情形: 1.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2.未按照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3.使用或者安装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不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四)追究监理单位终身责任的情形: 1.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2.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 3.与建设、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五)追究施工图审查机构终身责任的情形: 1.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 2.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施工图予以审查通过,违规出具审查合格文件; 3.与设计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工程质量。 (六)追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终身责任的情形: 1.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2.不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审核,对存在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施工程,出具合格意见。 (七)追究公安消防部门终身责任的情形: 1.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合格意见时,仍对建设工程项目予以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合格; 2.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准予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国家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不依法进行核查处理。 第四条 下列情况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过程中,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由于设计、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在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之日起,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时的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置位置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要求,防火防爆设施、自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2.甲、乙类厂房、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3.甲、乙类厂房、仓库和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及数量,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自动消防设施,消防车道,防火间距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三)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后30天内,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时的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发现存在因设计、施工质量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发生较大以上亡人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由市公安局消防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进行调查认定。 联合调查组由建筑、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消防等专业人员组成,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成员不少于调查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凡对该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调查。 第六条 联合调查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查: (一)调查和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分析隐患或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消防质量责任,必要时进行技术检测鉴定;查阅建设工程建设档案、消防执法档案、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核查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认定消防质量责任;确认应当负责的单位和人员。 (二)提出处理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处理建议,报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形成调查报告。对整个调查过程进行记载,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和认定工作一般在20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七条 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给予罚款、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给予罚款处罚。 (二)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三)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责任追究情况记入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作为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通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银行、质检等部门,纳入诚信体系。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申报之日起,结合执法档案,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建设工程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 第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责任单位的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 (三)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等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及检查记录,市公安局消防局对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出具的专家评审意见。 以上归档内容是复印件的,应当由原单位或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确认。